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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社论」“KTV歌曲下架”:音集协到底代表了谁的利益?

Posted on 2026-07-30 by 编辑部

  20多天前,音集协要求KTV下架6000多首没有授权其“集体管理”的歌曲,一度被舆论质疑是“霸王硬上弓”。之后又有网友举报“案中案”,称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利用工作之便,用自己旗下的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KTV打官司,诉讼判决文书达2000余份。

  记者发现了一个怪圈:多家KTV曾依规向音集协上交版权费,但KTV仍然每年都会遇到侵权官司,上交的使用费到底去了哪里?而部分音乐著作权人却表示没有收到费用。比如陈奕迅的《十年》,其公司就表示一直没有收到过版权费,《十年》尚且如此,其他歌曲不言而喻。与此同时,为音集协代收了10年版权费的天合集团,又和音集协对簿公堂。

  相对于著作权利人个体维权,音乐作品通过协会集体管理,在诉讼维权、节约成本等方面有一定优势。然而,随着更多疑点汇聚成流,却又指向音集协真实定位的异化。

  比如,根据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》规定,音集协只能代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,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所授权作品发放许可。换而言之,没有授权就不能管理,而这次音集协公开叫板全国KTV,要求对未被授权的6000多首歌曲下架,这有违《反垄断法》所规定的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排除、限制竞争”之嫌。

  又如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,音集协扮演的应是服务者角色,而不应是自我营利者。如果该集体管理组织的负责人,用自己旗下公司代表音集协与KTV打官司,这种“瓜田李下”的行为本身已属违法操作。

  音集协既然是集体权利“代理人”,应该也必须服务于著作权利人,而不是高高在上的“衙门”。令人遗憾的是,英皇等三家公司去年正式退出音集协,主要原因是“版权费用分配不够公开、透明”,以及“音集协存在越权授予VOD供应商‘复制权’的问题”。音集协自己都承认:权利人退出协会,自己打官司,获得的收益更大。那么,音集协还有存在的意义吗?

  一场“KTV歌曲下架”风波,浓缩着公众舆论对法治的关切。音集协应对质疑如实回应,有关部门也应依法介入查处。音集协和音乐人到底“谁养活谁”这个基本问题,要先搞清楚,真不要以为没有了张屠夫,就得吃带毛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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